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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08-07-21〗〖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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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援助的范围是什么?

  答:法律援助的范围主要有两大类:

  (1)六大类民事、行政案件和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四种刑事案件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被告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首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未成年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受经济条件限制。

2、刑事诉讼中,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答:(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公民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答: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向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被请求人住所地或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时应提交哪些证件、证明材料?

  答:应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5、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如何界定?

  答: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规定明确经济困难的具体掌握标准是“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有的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公民最低生活保障,作为“经济困难”的标准。

6、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手续吗?

  答: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所以必须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手续。

7、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不收费吗?

  答:根据条例二十四和二十八条规定,律师不能向受援人收费,但可以享有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补贴。

8、法律援助的一般标准之一的“合法权益”的概念是什么?

  答:所谓合法权益,就是法律确认的并受法律保护的一定的社会权利利益。维护合法权益是法律调整的出发和目的。法律把一定的社会权利和利益确认下来,并通过各种手段保证它们不被分割在社会中予以实现。如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剥夺;公民的请求赡养、工伤索赔,因被侵权请求赔偿,都是法律明文规定予以保护的权利;公民的刑事辩护权,是法律允许行使的权利,都具有合法性。

9、法律援助一般标准之经济困难的标准如何掌握?

  答:申请法律援助的中国公民能否获得法律援助,须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其是否属于经济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规定明确经济困难的具体掌握标准是“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有的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公民最低生活保障,作为“经济困难”的标准。如果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即使是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为保障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一般也不能获得法律援助。

10、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法律援助案件是指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案件。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程序是: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指派)、(提供)援助、结案(归档)。

  (一)申请。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向下列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属诉讼案件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2、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3、属公证事务的,向住所地、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5)法律援助机构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1、决定(指派)。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按规定程序指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该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书面通知受援人。2、对符合条件决定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通知承办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办理。3、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提供)援助。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即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依通常的做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如辩护、代理等。

  (五)结案(归档)。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承办人员应及时提交结案报告,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公证书等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和有关法律援助文书,经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审核后,由法律援助机构验收存档。

11、特殊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有哪些?

  答:特殊法律援助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特殊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与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除起始程序(申请)有所不同外,其余环节基本相同。同将特殊法律援助案件的特有程序归纳如下:

  (一)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尚未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地方,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并组织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应将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指定(变更)承担法律援助的工作部门,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时,应先征得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的同意。人民法院应当在被告人或者上诉人表示同意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第2日起3日内向同级法律援助机构送达指定律师辩护函和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判决书。开庭审判的应当在开庭10日以前向法律援助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法律援助的部门,下同)寄送指定律师辩护函和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判决书。指定律师辩护函应注明被告人姓名、案由、指定辩护的依据。

  (三)人民法院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指定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指定律师辩护函或起诉书副本后3日内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提供辩护。

  (四)人民法院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指定律师为刑事被告人辩护的案件,应当在指定律师辩护函中说明指定辩护的依据和理由,并附送被告人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或者符合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法院需要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给人民法院去函说明理由。

  (五)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后,被告人上诉且在上诉期限内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为上诉人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上诉人拒绝指定辩护律师的除外)。二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中发现上诉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为上诉人指定辩护律师。

  (六)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征得刑事被告人同意后,即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辩护职责。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指定辩护之日起15日内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七)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持执业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的介绍函与所指定律师辩护的人民法院联系。人民法院应支持律师先例辩护职能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其提供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及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12、申请法律援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1、申请人提交的证件 、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消申请。

  2、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情况,保证其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4、有下列情形之一:如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受理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有权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13、如何聘请律师?

  答:如果您想让您的家属立刻为您聘请律师,您要告诉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您经济上有困难,那么您(或您的家庭)可以免费获得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您提供的辩护(第34条);如果您是未成年人,残疾人或者您可能被判处死刑,您(或您的家属)应当免费获得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所提供的辩护(第34条)。

14、民事案件起诉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108条规定:

  1、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单位,就是说,起诉人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益。必须是自己的或者依法受到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

  2、原告所告的必须是其认为侵犯了自己权益的公民或单位。

  3、有具体的诉讼请示和事实、理由。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要具体写明;事实是指原、被告之间财产或人身发生、变更、消灭的具体情况叙述等,被告侵权或双方争议的具体情况叙述等;理由是指说明原告自己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有权得到法院支持的道理,涉及财产的必有明确的金额、数量或具体的物的数量。

  4、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条件。

15、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所侵权人应当赔偿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等项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17、什么情况下的损伤属于工伤?

  工伤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单位行政临时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单位行政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

  2、经单位行政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

  3、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5、因履行职责造成人身伤害;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专业到地方工作后旧伤复发;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都丧失劳动能力;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本人仅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10、法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情况下发生的急性伤害虽不属于工伤,但比照工伤处理。这类情况有:在本单位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致病或死亡;因参加本单位或上级举行的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致残或死亡;应医疗事故导致伤残、死亡;因工作调动在往返途中非本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在前单位已医疗终结的工伤,调往新单位后旧伤复发;等等。

18、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于同样期限(遇有特殊情况可延至30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单位工会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用人单位签字后报送,用人单位不予签字的,申请人可直接报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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