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遗嘱继承有哪几种形式?生效条件是什么?
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
(1)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2)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3)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2)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3)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
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59.法律对口头遗嘱有什么特殊规定?
由于口头遗嘱的内容容易失实,而且非常难以认定,因此法律对口头遗嘱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1)设立口头遗嘱时,必须至少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2)只有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口头遗嘱;危险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等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其中,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可见,法律对口头遗嘱的要求是非常高的。
60.什么情况下即使有遗嘱,也会有部门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即使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其遗产中的有关部分也会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1.继承权可以放弃吗?
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权利和义务不同,权利是可以被放弃的,因此,继承权可以被继承人放弃。
如果放弃继承权的人本身就是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如死者的配偶、子女等,那么,他必须要在遗产被分配之前,公开声明放弃继承遗产,否则会被视为已经接受了遗产。
如果放弃继承权的人本身并非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说遗产是死者生前决定赠与他的,那么,只要他不作出对遗产的任何声明或表示,两个月后就会被视为自动放弃了这笔遗赠。反过来说,如果他想要得到这笔遗赠,则必须要在两个月之内声明愿意接受该遗产。
之所以会有这样不同的规定,是为了优先照顾法定继承人的利益。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因为放弃继承权而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那么,继承人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62.父债一定要由子来还吗?
谁继承了遗产,谁就要负担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和税款,有很多时候债务甚至大于遗产的价值,这也就是为什么许多人宁愿放弃继承遗产的原因。其实,大可不必这样。
因为如果债务大于遗产的全部价值,那么,超过部分就不用再偿还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因此,可以说,“父债子还”是应当的,但“子若没钱”就可以不必还清债务了。
63.遗产债务应当如何进行清偿?
遗产债务的清偿,需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即对于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必清偿。
(2)特留份原则,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
(3)清偿优先于执行遗赠,即在被继承人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债务,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
64.孤寡老人的遗产怎么办?
如果该孤寡老人同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其遗产由扶养人继承。
其他情况下,该笔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65.到哪里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协议离婚或者自愿离婚。
如果只有一方坚持要求离婚,或者虽然双方自愿离婚但未就子女、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只需要带如下几样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在离婚协议书中,必须明确说明双方是自愿离婚,并且声明双方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否则,该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
婚姻登记机关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当场进行离婚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66.离婚时原来的结婚证丢了怎么办?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另外,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67.什么情况下不能办理离婚手续?
在有些情况下,即使男女双方都是自愿的,登记机关也不会给他们办理离婚手续。这样的情形包括:
(1)离婚协议没有达成;
(2)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神志不清的精神病患者;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68.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只要男女双方自愿去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的条款对双方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如果一方在离婚后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可以就此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必须受理的。但当事人不能未经起诉就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该离婚协议。
69.协议离婚后,后悔怎么办?
如果离婚后双方对结束婚姻感到后悔,完全可以采取复婚的方法来解决。
如果是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感到后悔,可以在离婚1年之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对原来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修改,或者要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但是,只要原有的离婚协议不是在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况下订立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即使法院受理了该起诉请求,也不会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70.假借离婚,逃避夫妻债务的怎么处理?
假离婚通常是男女双方为了躲避夫妻债务,约定暂时离婚,等债务问题解决之后再办理复婚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并非男女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而是为了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订立的协议。按照法律的规定,这属于无效协议,是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经有关机关查实发现后,离婚无效。
71.离婚时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我国关于起诉地点的法律规定有一条重要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说,除非另有特殊规定,一般都是原告到被告户口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因此,申请离婚的一方应当到另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实践中,由于多数情况下男女双方户口都在同一城市,因此要求离婚的一方向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起诉就可以了。
我国法院系统分为基层、中级、高级、最高四个层次,离婚案件只能由基层法院受理。在北京,基层法院就是“XX区人民法院”。
此外,我国还有几种特殊法院,如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法院等,这些法院都没有受理离婚诉讼的资格。
因此,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应当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72.哪些情况下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应当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
(1)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的时间超过1年的;
(2)原被告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1年,而且没有经常居住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向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3)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
(4)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被宣告失踪;
(5)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3.有过错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会被接受吗?
现实生活中常有那种虐待配偶,或者与他人通奸的人主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事情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让这种“恶人”得逞吗?
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主要考虑的是双方感情破裂程度,而并不在意是由哪一方提出来的。 因此,法院不但会受理案件,还会根据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作出离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