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有什么优先考虑因素?
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另外,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02.父母可以协商轮流抚养子女吗?
只要父母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一致,子女是可以由双方轮流抚养的。
但是必须要坚持的一个原则是:这样做必须要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如果轮流抚养对子女不利,人民法院是不会准许的。
103.子女抚养权可以要求更改吗?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04.离婚后,子女和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或母一方还有关系吗?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有一点例外,如果子女后来被他人收养的,从法律上来看,该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将不再存在。
105.怎样确定子女的抚养费以及抚养费的给付年限?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里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但是,如果子女成年后有如下情况,并且父母有抚育能力的,仍然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06.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父母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另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果父母均有给付能力,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07.再婚后,子女由谁来抚养?
子女跟随生活的一方再婚后,其另一方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绝不能因为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
如果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次离婚,继父或继母不愿意抚养该子女的,那么,孩子将仍由亲生父母抚养。
108.可以用财产折抵作抚养费吗?
如果离婚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在这种情况下,允许用其财产折抵作孩子的抚养费。
109.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怎么办?
双方同时拒绝抚养子女是一种严重的错误和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要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考虑各种因素,先行裁定子女暂时由一方抚养,等待案件审理结束之后,正式判决孩子归父亲或者母亲抚养。
110.如果一方拒不给付抚养费该怎么办?
如果一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抚养义务。
111.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一般来说,孩子的监护人就是他的父母,如果夫妻离婚,该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应当由同该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来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考虑到未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仍然也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责令未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112.离婚后,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由谁抚养?
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因此,父母离婚后,其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抚养原则和普通婚生子女没有任何区别。
11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只有在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才能基于特定原因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双方继续维持婚姻,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主张损害赔偿。
这些特定的原因包括:(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见,如果一方仅仅是和他人偶尔发生婚外性行为,另一方在离婚的时候是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
114.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后者是法律的新规定,重在抚慰无过错一方的精神,弥补其精神损失。
以往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一直采取模糊的态度,现在法律明确了这一点,对无过错一方是更有利了。
115.可以向“第三者”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法律明确规定,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人,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因此,就离婚损害赔偿而言,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提起的。但是,如果该“第三者”非法占有了无过错方夫妻的共有财产,那么,该无过错方可以向“第三者”提起普通的财产侵权诉讼。
116.在协议离婚后,如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如果想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在离婚后1年之内向法院提出,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当然,如果当事人已经在协议离婚的时候明确表示放弃索赔的权利,后来却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得到赔偿的,人民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
117.在离婚诉讼中,如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就应当通过书面告知当事人,其享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
如果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中的原告,那么,他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如果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中的被告,他既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要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如果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在一审的时候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二审却提出来了,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118.夫妻一方有外遇,法院为何不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是否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关键要看过错方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行为是属于“同居”性质,还是“通奸”性质。
“同居”和“通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这样,即使一方与他人有多年的婚外情,但他的行为不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特征,而应当属于“通奸”的性质。据此,法院不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并没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