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司法局 第四十四期 2008年9月10日
格苏木司法所成功调解家犬伤人事件
8月20日,陶力嗄查牧民乌兰打电话告知: 8月12日,他被邻居阿拉腾苏和家的狗咬伤,至今仍在医院治疗,但到现在阿拉腾苏和家的人也未来看望过他,请司法所的同志对此事进行帮助,给予调解。得知情况后格苏木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赶往医院看望了当事人,并通过医生了解了乌兰的伤情。乌兰的左手臂被狗咬开3厘米的口子,同时肌肉也被咬断了,伤势较重,需要四至五个月的治疗休养才能康复。针对此情况格苏木司法工作人员多次与家犬的主人阿拉腾苏和联系,协调解决乌兰被咬伤后产生的药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阿拉腾苏和以经济状况不好为理由,不愿意承担责任。面对阿拉腾苏和的态度,格苏木司法所工作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的对他做思想教育工作,告之此事是由于其对家犬看管不善而造成的,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经过多次对阿拉腾苏和耐心细致地教育和说服,他承认了错误,并同意给伤者支付医药费及误工费等经济赔偿。
9月3日双方当事人来调解厅就赔偿方面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了协议,阿拉腾苏和赔偿乌兰误工费、营养费4300元,并支付医疗费2857元。
经过这次家犬伤人事件,我所了解到苏木牧民对家犬的管理意识淡薄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在今后的法律法规宣传中,要加强对牧民管理家犬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力度,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